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2022-03-09 黃 先生 詳如附件 銓敘部_函.pdf 考試院_行政院令.pdf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簡報.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_第五十一條修正總說明.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