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公教人员保险法第35条及第51条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并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2022-03-09 黄 先生 详如附件 铨叙部_函.pdf 考试院_行政院令.pdf 公教人员保险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简报.pdf 公教人员保险法第三十五条_第五十一条修正总说明.pdf 公教人员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修正条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