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6725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
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
二、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一)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二)所稱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行為。
三、檢附前開函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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