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中华民国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67250号函转行政院108年
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号函办理。
二、为杜绝公务人员酒后驾车之行为,以维护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一)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中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之人员。
(二)所称酒后驾车,指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而驾驶汽车或机车之行为。
三、检附前开函文一份。
登入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