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2月27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4 550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9年2月26日
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辦理。
二、自本年2月27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 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
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 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
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 及考績計算之病假。
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
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
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 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三、前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注意依最新規定調整辦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四、
等級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