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9年2月27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4 5500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9年2月26日
总处培字第1090027582号函办理。
二、自本年2月27日起,各类人员如有请假出国依下列方式办理:
前往第一级注意(Watch)及第二级警示(Alert)国家、 地区(含转机)者:依指挥中心规定,回国后
需实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 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属可归责当事
人情形,不核给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 及考绩计算之病假。
需实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
人情形,不核给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
如需请假,依各类人员请假规则规定以休假、事假、 病假或加班补休等假别办理。
三、前开具感染风险民众追踪管理机制及国际旅游疫情建议等级,
注意依最新规定调整办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四、
等级各1份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