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公務人員兼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所支領一次仲裁費金額是否應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規定限制。 2018-09-05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8月23日府授人給字第107020181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民國107年8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70049261號書函辦理。 二、現職公務人員如擔任仲裁人,所領受之仲裁費係依仲裁費用規則支給之一次性 給付,屬按件計酬性質,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之限制。 三、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 臺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