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释公务人员兼任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仲裁人,所支领一次仲裁费金额是否应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要点」规定限制。 2018-09-05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8月23日府授人给字第1070201817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 政总处民国107年8月21日总处给字第1070049261号书函办理。 二、现职公务人员如担任仲裁人,所领受之仲裁费系依仲裁费用规则支给之一次性 给付,属按件计酬性质,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要点」之限制。 三、检附前开书函影本1份。 台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