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 2020-02-18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13日中市教人字第1090011311號函轉 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162089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1份。 公文-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