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2月18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115480號函轉教育部
107年12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31190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二、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受退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疑義。依其職務性質不同可分為:
(一)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條例第77條所訂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不同,故無退撫條例第77條之適用。
(二)如該職務是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有退撫
條例第77條再任私校職務之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