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2月18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115480号函转教育部
107年12月14日台教人(四)字第1070131190号函办理,并检附前开函影本1份。
二、有关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再任私立学校董事会职务,是否须受退抚卹条例第77条第1项规定
停止领受月退休金疑义。依其职务性质不同可分为:
(一)董事会职务与退抚条例第77条所订再任私立学校职务不同,故无退抚条例第77条之适用。
(二)如该职务是依私立学校法第15条规定纳入私立学校员额编制之董事会办事人员,则有退抚
条例第77条再任私校职务之适用,停止领受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