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2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40196號函轉內政部民國109年2月20日內授移
字第1090930876號函辦理。
二、配合民國109年2月20日修正生效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為旨揭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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