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1日府授人給字第1070236796號函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7年9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22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
首長」,係指「銓敘審定簡任(含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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