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第5点第1项第3款规定所称「简任以上首长及副首长」定义。 2018-10-04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0月1日府授人给字第1070236796号函转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7年9月27日总处给字第1070051227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给字第1070037347号函 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第5点第1项第3款规定所称「简任以上首长及副 首长」,系指「铨叙审定简任(含相当层级)以上之机关首长及副首长」。 三、检附原函影本1份。 台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