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0月1日府授人给字第1070236796号函转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7年9月27日总处给字第1070051227号函办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给字第1070037347号函
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第5点第1项第3款规定所称「简任以上首长及副
首长」,系指「铨叙审定简任(含相当层级)以上之机关首长及副首长」。
三、检附原函影本1份。
登入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