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2024-10-24 黃 先生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1131024市府函.pdf 113102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pdf 1131015勞動部函.pdf 1131015勞動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