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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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 之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2018-05-15
  • 黃 先生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修正規定如下
(一)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兩性均可哺育嬰兒。
(二)修正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為未滿2歲
(三)修正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為每日6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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