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 之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018-05-15 黃 先生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修正規定如下 (一)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兩性均可哺育嬰兒。 (二)修正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為未滿2歲 (三)修正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為每日60分鐘。 人事行政總處函 臺中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