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原人事局)有关哺乳时间 之规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2018-05-15 黄 先生 一、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7年5月4日总处培字第1070040006号函办理。 二、查有关哺乳时间之规范已明定于「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8条 修正规定如下 (一)删除仅由女性申请哺乳时间,两性均可哺育婴儿。 (二)修正受僱者亲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龄,为未满2岁 (三)修正每日另给哺(集)乳时间,为每日60分钟。 人事行政总处函 台中市政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