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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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原人事局)有关哺乳时间 之规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 2018-05-15
  • 黄 先生
一、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7年5月4日总处培字第1070040006号函办理。
二、查有关哺乳时间之规范已明定于「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8条
修正规定如下
(一)删除仅由女性申请哺乳时间,两性均可哺育婴儿。
(二)修正受僱者亲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龄,为未满2岁
(三)修正每日另给哺(集)乳时间,为每日6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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