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8466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民國107年11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700564562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
及附表,並定自107年11月18日生效,爰修正旨揭Q&A。修正內容如下:
(一)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自107年11月19日起修正為休假得以時計,但為符合國民旅遊卡之政策目標,並
考量如以「時」為單位,勾稽管制成本高、執行不易,爰規定公務人員仍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
休假,始得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應休畢日數以內之休假補助費。
(二)前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係以一個上午(4小時)或一個下午(4小時)為計算之單位。
三、檢附原函影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