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7月12日府授人给字第1070164306号函转
铨叙部国107年7月11日部退四字第1074557770号函办理。
二、依考试院、行政院107年6月27日考台组一字第10700053591号、
院授人给揆字第10700416782号令办理。
三、考试院、行政院前开107年6月27日令、本办法修正条文、总说明
及条文对照表各1份。
上开修正条文已刊载于铨叙部全球资讯网(http://www.mocs.gov.tw/铨叙法规/法规动态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