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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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送「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健康检查处理原则」修正规定、总说明及对照表各1份,除第四点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外,其馀修正规定自下达日实施,请查照。

  • 2020-02-12
  • 郭 小姐
一、本次规定修正新增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及依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约僱人员僱用办法僱用之人员,自费参加健康检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给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检。受检人员须事先向服务机关人事单位提出公假申请,并办妥请假手续方得前往检查;受检人员得以补助当年度公假一天前往受检,服务机关依其受检证明文件核予公假,惟因职务异动致得补助之健康检查费增加而申请再一次检查者,各机关得依职务异动证明文件覈实给予公假,连同前一次最高给予二日。
二、健康检查经费修正由各机关年度预算科目列支,该点修正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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