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因应疫情警戒第三级延长,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停止学生(学童)到园(班)期间,有关各机关(构)人员于该期间照顾子女需求之请假规定请迳依该总处109年2月5日总处培字第1090025887号及同年月10日总处培字第1090026271号及上开同年月27日函办理,系规定防疫照顾假如下:
一、符合下列规定之家长其中1人得申请防疫照顾假:
(一)有照顾 12 岁以下学童、照顾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含高中、高职、五专一、二、三年级)或国民中学持有身心障碍证明之子女需求者。
(二)短期补习班、幼儿园及儿童照顾服务中心等教育机构,比照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规定停课者,或自主替幼儿请假,而有照顾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长包含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子女之人(如爷爷、奶奶等)。
三、防疫照顾假,不支薪。
四、除申请防疫照顾假外,亦得依现行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以事假(家庭照顾假)、休假或加班补休办理。
五、各机关对所属人员依前开规定所申请之各项假别,均应予准假,且不得影响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