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令释为落实考绩覈实考评之旨,各机关办理所属公务人员考绩时,如遇受考人于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或仅有部分工作事实者,相关规定如下:
(一)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人员,除后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办理外,不办理年终(另予)考绩:
1、公务人员如因公伤病请公假、因病或安胎请延长病假、因案受免职、停职处分经依法提起救济而撤销原处分并复职,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虽其上开期间均属在职状态,惟并无实际工作绩效可资考评,是除因公伤病请公假系因冒险犯难所致者仍予办理外,类推适用公务人员因个人因素留职停薪(按:非属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4款至第6款规定办理留职停薪)不在职情形,不办理年终(另予)考绩。
2、各机关如遇所属公务人员属前开考核期间均在职惟全无工作事实而不办理考绩情形,请考绩核定机关于报送年终考绩案时,于机关考绩人数统计表备注栏加注是类人员之人数、姓名、职称、职务编号及其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之事由。
(二)冒险犯难因公伤病请公假致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人员,仍办理年终(另予)考绩:
1、考量因公伤病请公假之伤病型态各异,各机关办理考绩案时,受考人因公伤病原因如符合公务人员相关法令所定冒险犯难情事者,虽其请公假致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仍办理年终(另予)考绩。
2、前开人员考绩案送铨叙部铨叙审定时,应检附因公伤病成因及事实佐证资料,以避免宽滥。
( 三) 考核期间仅有部分工作事实人员,由机关覈实办理其年终(另予)考绩:
1、公务人员如因公伤病请公假、因病请延长病假、因案受免职、停职处分经依法提起救济而撤销原处分并复职,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间仅有部分工作事实,由机关综合其考核期间内之工作、操行、学识、才能表现,并与机关内同官等人员之工作绩效相互比较后,覈实评定适当之考绩等次。
2、受考人如于考核期间经机关依法令规定核给家庭照顾假、生理假、婚假、产前假、娩假、流产假、陪产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请之假,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第4条第6项第1款规定,该等假别不得作为考绩等次之考量因素,并予叙明。
(四)各机关刻正办理中之考核期间全无工作事实及因病请延长病假超过6个月人员考绩案件,请依前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