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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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相关解释令、函影本1份,请查照。

  • 2020-07-01
  • 郭 小姐
主旨:检送本部民国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1号令影本1份,请查照并转知。
说明:
一、按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兹为使政府能有效管理直接或间接投资之营利事业,上开规定所称「代表官股之董事、监察人」,系指直接代表政府机关
(构)、公法人或公营事业行使股权之董事、监察人,或上开政府机关(构)等出资、信讬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资之营利事业以及该营利事业再投资之营利事业,指派或遴荐代表政府机关(构)等之董事、监察人;又上开董事、监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机关(构)等,应由直接或间接投资营利事业之政府机关(构)等就个案事实覈实认定。另考量实务运作弹性及权责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之需求,指派公务员兼任政府间接投资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之机关,就个案事实覈实认定代表政府机关(构)等后,宜函请该公务员服务机关知悉,以作为该员兼任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适法性之依据。
二、本部部分解释与上开规定不合者,业经旨揭本部本(109)年6月23日令停止适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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