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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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第14条之2及第14条之3规定相关解释

  • 2020-08-20
  • 黄 先生
一、有关公务员得否加入各类合作社成为社员并经选任为理(监)事、社员代表,及其持股比例等疑义,经铨叙部通盘检讨各类合作社之属性并征询相关主管机关意见审慎研议 后,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具营利法 人性质外,馀均属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体,是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系服务法第14条之2及第14条之3所称非营利团体,公务员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职务应依上开规定办理;至认购社股限制部分,因与服务法规定无涉,爰应依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办理。又公务员虽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为社员并经选任为社员代表,惟其认股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实收股金总额百分之五,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监事、经理人、清算人、监管人等职务。

二、另台湾省青果运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青果合作社)虽属服务法第14条之2及第14条之3所称之非营利团体,惟其入社资格已违反服务法第13条经商禁止之规定,公务员自无从经权责机关许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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