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得否从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相关解释

  • 2020-12-03
  • 黄 先生
一、考量留职停薪人员虽仍具有公务人员身分,但已留职停薪,故不发生专心从事职务或身兼他职之问题,是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2款(选送国内外进修,期满后经奉准延长)、第3款(经核准自行申请国内外全时进修,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及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间依前款规定申请留职停薪、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亲尊亲属年满65岁以上或重大伤病须侍奉、配偶或子女重大伤病须照护)申请留职停薪者,系保留本职职缺于原办公时间转从事各该留职停薪事由,其留职停薪期间基于维持生计需求,得另从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系于原办公时间为之,权责机关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悖于原留职停薪事由;至如系于非原办公时间为之者,则尚不涉及留职停薪事由之变动。
二、另公保被保险人办理留职停薪者,已不具现职人员身分,非属公保法强制加保对象,应选择于留职停薪期间退保,或自付保险费继续加保;一经选定后,不得变更。又被保险人于留职停薪期间选择继续加保又同时参加其他职域社会保险者,应自重复加保之日起60日内,申请溯自参加其他职域社会保险之日起退保。未申请退保或逾限申请者, 其重复加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不予给付;该段年资除公保法另有规定外,亦不予采认;其所缴之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馀详如附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