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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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考试院修正发布「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一案,请查照。
 

  • 2020-05-26
  • 郭 小姐
主旨: 有关考试院修正发布「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一案,请查照。
说明: 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9年5月22日总处培字第1090033558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公(发)布日期》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考试院(八四)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六三六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试院(八五)考台组壹一字第O四九九六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考试院(八六)考台组壹一字第O五五八四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壹一字第O五九O五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一~四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七九八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三:三等考试应试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及附表四:四等考试应试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并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考试院八八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六三九号令修正发布并修正三等考试兽医科别应考资格及增订文化行政、水产养殖、电力工程、电子工程、资讯等五科别,增订四等考试人事行政、农艺、园艺、水产养殖等四科别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试院八九考台组壹一字第一O六七五号令增订三等考试社会行政、新闻编译、政风、都市计画行政、农业行政、建筑工程、测量、家政等八科别暨修正兽医科别名称为公职兽医师、增订四等考试文化行政、农业行政、公职兽医佐、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测量制图等六科别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O九OOOO八九八八号令修正发布考试规则暨附表一(增订交通行政、林业、畜牧、都市计画技术等四科别部分)、附表二(增订教育行政、交通技术等二科别部分)、附表三(增订交通行政、林业、畜牧、都市计画技术等四科别部分)、附表四(增订教育行政、交通技术等二科别部分),并增订附表五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一000六二五四号令修正发布考试规则暨附表一(修订三等应考资格表)、附表二(修订四等应考资格表)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一0二0一号令修正发布「特种考试台湾省及福建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规则」名称为「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并修正全文及附表名称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七一五四一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五「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五等考试应试科目表」(增订测量制图科别部分)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一0七六二一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条文暨附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102171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第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07月22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57651号令修正发布附表四、附表五
中华民国95年07月10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50005330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条文暨附表一至附表五
中华民国96年06月25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60004418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条文暨附表一至附表五
中华民国98年08月18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800065971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二(新增商业行政类科、水土保持工程类科部分)、附表三(修正户政类科部分)、附表四(新增商业行政类科、水土保持工程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99年08月12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900062991号令修正发布第三条、第八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增订客家事务行政、公职建筑师类科及修正技术类科、附注部分)、附表二(增订客家事务行政类科部分)、第五条附表三(增订客家事务行政、公职建筑师类科及修正工业行政、法律政风、财经政风、测量制图、卫生技术、公职语言治疗师类科部分)、附表四(增订客家事务行政类科及修正法律政风、财经政风、卫生技术、测量制图类科部分)、附表五(修正表头栏部分)
中华民国100年08月18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00006972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附表一、附表二、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文化行政、新闻、审计、地政、图书资讯管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机械工程、资讯处理类科部分)、附表四(修正社会行政、图书资讯管理、土木工程、景观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1年8月13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100067071号令修正发布第一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农业技术、环境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电信工程、环保技术类科及附注部分)、附表二(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部分)、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五(修正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2年07月01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20005608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户政、畜牧技术、公职兽医师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户政、畜牧技术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3年07月1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300051911号令修正发布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附表二、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景观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表头栏及新闻广播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4年07月27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400032541号令修正发布部分条文及第五条附表三(修正建筑工程及景观类科部分)、附表四(修正建筑工程及景观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6年03月2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600015091号令修正发布部分条文(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移列至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107年03月09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70001288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附表三(修正资讯处理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9年05月11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90000953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

 

《法规本文》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三等考试、四等考试及五等考试。
第 三 条 本考试采集中报名、分区录取、分区分发方式办理。
本考试分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园市、基宜区(包括基隆市、宜兰县)、竹苗区(包括新竹县市、苗栗县)、彰投区(包括彰化县、南投县)、云嘉区(包括云林县、嘉义县市)、屏东县、花东区(包括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及连江县等十五个录取分发区。
第 四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无依法不得应国家考试之情事者,得应本考试五等考试,并得依附表一、二之规定,应本考试各等别类科考试。
第 五 条 本考试各等别类科之应试科目,分别依附表三、四、五之规定。
第 六 条 本考试各等别类科依各录取分发区年度任用需求择优录取,并得视考试成绩与需求增额录取,列入候用名册。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乘以賸馀百分比合并计算之。四等、五等考试以各科平均成绩计算之。
缺考之科目,视为零分。
应考人总成绩达录取标准者,应予录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
二、总成绩未满五十分。
三、三等考试建筑工程类科之建筑设计科目、景观类科之景观与都市设计科目成绩未满五十分。
第 七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应经训练。录取人员按录取分发区,依其考试成绩,并参考其志愿,分配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核定,本考试及格,由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依相关规定分发任用。
第 八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自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际任职三年内不得转调原分发占缺任用以外之机关,须经原录取分发区所属机关再服务三年,始得转调上述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及格人员于分发占缺之机关(构)或学校,如因业务调整而精简、整并、改隶、改制或裁撤,须移拨安置至其他机关(构)或学校时,继续在原录取分发区同职组各职系机关任职合并年资期满,视同在原分发占缺任用机关服务期满。
第一项转调之限制,应于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九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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