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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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票选产生教师代表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 2016-03-04
  • 郭 小姐
国立台中第一高级中学票选产生教师代表相关规定补充说明
一、法源依据:高级中等学校校长遴选聘任及办学绩效考评办法第 2
各该主管机关办理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校长遴选、连任、延任,应召开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会)。
遴选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各该主管机关代表。
二、学者专家。
三、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代表一人。
四、与各该主管机关同级并合法立案之教师组织、家长团体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请连任、延任校长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各一
    人。
 
第3条 
遴选会之任务如下:
一、校长遴选作业方式、遴选基准、资格审查、考评结果及其相关审议事项。
二、校长任期届满申请连任、延任之审议事项。
三、现职校长参加出缺学校校长遴选之审议事项。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学校校长遴选之审议事项。
前条第二项第五款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于审议前项第一款事项时,不得参与。
 
二、教师代表当选后之身分
(一)105年3月11日(五)上午8时至下午2时于本校第二会议室票选产生教师代表1人的主要任务为担任教育部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
(二)3月11日本校票选最高票数之教师1人,担任本校校长遴选委员教师代表
三、教师代表之任务
(一)依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来文时间参加校长遴选说明会,参加对象为本校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人事主任(人事主办遴选业务)
(二)教育部召开校长遴选委员会时,代表本校教师(非教师代表个人)表达意见,提供遴选委员会委员参考,最后由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包括本校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依规定为9-15)投票表决确定本校下一任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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