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

公告事项

类别 标题 张贴日期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涉有不适任情事处理程序释疑一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各类保险 转知铨叙部修正「公教人员保险准备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7条条文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待遇福利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第一商业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合作办理之「参加退抚基金人员指定用途贷款」,延长申请期限至民国111年12月31日止
公告事项 转知本(109)年11月份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有关警察官制人员转任简荐委制人员,于参加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遴选时,得否采计奖惩项目计分一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得否从事非属留职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相关解释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公务人员因公猝发疾病或因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审查参考指引」第二点规定,业经铨叙部以109年11月24日部退五字第10953017571号令修正发布,并自发布日生效
公告事项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处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适任教师应行注意事项」自中华民国109年11月11日停止适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行政院78年5月10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16763号函等6函,自109年11月13日起停止适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函释退休公教人员并计其他职域年资成就支领月退休金条件,其月退休金支领金额在新台币2万5,000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员任职年资如未满15年以上,不合依规定发给年终慰问金、三节慰问金及子女教育补助
公告事项 转知修正「109年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1份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教师法」第16条第1项第1款规定解释令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考绩奖惩 转知「考选专业奖章颁给办法」业经考选部于109年11月4日以选规二字第1090004795号令订定发布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有关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等5项晋升官等(资位)训练办法部分修正条文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第十二点勘误表1份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有关现职公务人员复应其他公务人员考试录取,能否并计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15条所称应继续服务期间疑义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其他规章 转知台中市政府人事处为加强人事法规宣导、精进人事专业知能,经汇整本(109)年10月份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保训会将「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阅览试卷收费标准」,修正名称为「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复查成绩及阅览试卷收费标准」,并配合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各项晋升官等(资位)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其他规章 转知劳动部修正「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2条、第15条修正案
公告事项 转知「110年1月及2月举办之各类医事人员、社工师等考试」报名讯息
公告事项 转知行政院修正「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护办法」及「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职人员子女教养办法」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教育部补助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作业要点」部分规定,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09年10月15日以台教师(三)字第1090119225B号令修正发布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第7条第2项第2款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专业审查会组成及运作办法第8条第2项第2款所称3年起算始点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之适用疑义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铨叙部函示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自民国106年8月9日修正施行后,各机关办理暂停、停止、补发、追缴溢领退抚给与或优惠存款利息等相关执行事项
公告事项 转知「110年公务人员初等考试」报名讯息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其他规章 转知109年9月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汇整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行政院修正「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退离及抚卹原则」,并自民国109年9月30日生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规定相关解释(公务员公馀时间兼任街头艺人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其他规章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依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意旨,调整公务人员保障法所定复审及申诉、再申诉救济范围,自民国109年10月5日起实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