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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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项

类别 标题 张贴日期
公告事项 转知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简称国教署)111学年度征聘商借教师办理办理不适任教师相关业务案
公告事项 转知为强化行政中立观念,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特别办理112年行政中立宣导暨抽奖活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待遇福利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业建置「推动公部门设置职场托育设施」网站专区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各类保险 转知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有关健保部分负担调整方案宣导素材
公告事项 转知嘉义市政府112年「LOVE兔U・幸福I+1」单身联谊活动实施计画及行程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考绩奖惩 转知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奖励绩优员工核发礼品礼券作业要点」,并修正名称为「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机构学校奖励绩优员工核发礼品礼券作业要点」,自即日生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为服务偏远地区领受人及支领新制一次性退抚给与之便利性,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增列委讬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代付业务,并自即日起施行
公告事项 公告112年6月份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民国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之施行日期,业经考试院、行政院令会同发布除第2条第2项、第3项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监理事项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训练进修 转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修正「台中市奖励绩优市立中小学教师国内外全时进修研究实施计画」第伍点及第玖点第二项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退抚储金监理会设置办法业经教育部112年6月17日以台教人(四)字第1124201755A号令订定发布
服务园地/退休试算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教人员退休抚卹试算系统」新增「一般人员使用退休试算作业」功能,并于112年7月6日上线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有关聘僱职缺得由机关原公开甄选职缺或其他聘僱职缺(含年度及职务代理人)之备取人员递补,或由现职聘僱人员改聘(僱),并免经公开甄选程序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出勤差假 转知有关1月16日届龄退休公务人员退休当年「应上班日数」国民旅游卡休假补助费及未休假加班费之请领及核发事宜,并自113年1月1日起适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112年退休(伍)军公教人员年终慰问金发给对象,按月支(兼)领月退休金(俸)之基准数额,业经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给字第11240008151号公告为新台币2万8,000元以下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员三节慰问金及子女教育补助之发给对象,并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考绩奖惩 转知「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遴荐选拔审议及表扬要点」业经铨叙部民国112年6月7日部管二字第11255829371号令修正发布
公告事项 公告112年5月份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
公告事项 转知111年度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决算业已公告于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网站
公告事项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11年审理保障事件常见撤销原因分析参考资料」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局组织法制定、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及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业奉总统令公布等案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出勤差假 转知行政院修正「政府机关调整上班日期处理要点」第四点、第五点,并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公告事项 转知「中华民国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待遇福利 转知112年至115年全国公教员工旅游平安卡优惠方案,经公开征选由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作,欢迎同仁参考运用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公务人员陞迁法部分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公立学校教职员于留职停薪期间亡故,其遗族支领月抚卹金之发给时间点,应自教职员亡故之次日起发给月抚卹金及每月加发之未成年子女抚卹金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退休抚卹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监理委员会将于本(112)年6月1日裁撤,并于同日由同为考试院辖下机关铨叙部接管业务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待遇福利 有关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第12条第3项所定,职务代理人具有代理职务适用之加给表所列支给条件中职系要件之认定一案
公告事项 公告112年4月份新增、修订人事法规、释例
法令查询/行政规章及函释/任免迁调 转知现职公务人员另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分配他机关实施训练,符合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2条第2项规定者,得类推适用任用法第22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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