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0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63140号函转
台中市政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民国107年10月24日部铨四字第10746580971号函办理。
二、本案重申考量同时育有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与养育双(多)胞胎子女相同,爰同意公务人员
得以养育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事由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之
限制,且机关不得予以拒绝。
三、检附前函影本乙份。
登入 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