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台中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授人力字第109017479 6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9年7月20日总处培字第109 0037494号书函办理。
二、查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11条规定略以,留职停薪人员于留 职停薪期间仍具公务人员身分,如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 以下简称服务法)规定之情事,各机关应依相关法令处理。
三、次查服务法第13条及第14条之3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 商业或投机事业, 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 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 应经服务机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