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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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并自111年9月8日生效

  • 2022-09-20
  • 郭 小姐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民国111年9月8日院授人给字第1114001467号函办理。
二、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育婴留职停薪人员除「育婴贷款」外,放宽亦得申请「产后护理贷款」。 (第二点)
(二)增订「产后护理贷款」项目,明定申贷金额及要件。 (第三点及第四点)
(三)修正「长期照护贷款」之第1项第6款第2目照护对象年龄为65岁以上,增列照护费用项目。 (第四点)
(四)提高申贷「伤病医护贷款」者自付医疗及照护费用至新台币3万元以作为申贷额度基准。(第四点)
(五)明定申请「育婴贷款」者于子女满3足岁前向服务机关、学校提出。(第五点)
三、兹以本府公教人员急难贷款业务系参照「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规定办理,爰配合修正「台中市政府公教人员急难贷款申请表」。
四、检附前开函影本、旨揭实施要点及修正总说明、修正对照表与修正「台中市政府公教人员急难贷款申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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