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教师具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以下简称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所定借调公营事业机构或行政法人办理留职停薪之年资,并于107年7月1日以后回职复薪者(包括107年7月1日以后始借调留职停薪者,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调留职停薪,并于107年7月1日以后回职复薪者)。
二、得补缴退抚基金之期间:前述适用对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后之借调留职停薪期间,均得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规定申请补缴退抚基金。
二、得补缴退抚基金之期间:前述适用对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后之借调留职停薪期间,均得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规定申请补缴退抚基金。
三、得补缴退抚基金之规范:
(一)借调「公营事业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如系依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退离及抚卹原则、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依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3条订定之相关退离给与办法,或各地方公营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相关自治规章等规定,于离职时已领取由公营事业机构核给之退离给与(按,属恩给制且全额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基于同一年资政府不重复采计及不重复给与,该段年资不得补缴退抚基金。至如系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劳工退休金新制(按,属确定提拨制)者,不在此限。
(二)借调「行政法人」担任相关职务,如系依各该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规章等规定,于离职时已领取由行政法人核给之退离给与(按,属恩给制且全额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者),基于同一年资政府不重复采计及不重复给与,该段年资亦不得补缴退抚基金。至如系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劳工退休金新制(按,属确定提拨制)者,不在此限。
四、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薪额标准:以教师回职复薪时所叙薪额,作为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基准。
五、补缴退抚基金检附之证件:除补缴退抚基金费用申请书外,另应检附服务学校同意借调证件、服务学校回职复薪证明及借调机构服务证明)。
六、补缴期限:
(一)于107年7月1日以后至本函发文之日前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自本函发文之日起算,应于3个月内(以服务学校申请函发文日为准)检附相关证件,经由服务学校函送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会)办理。逾上开期限始申请者,应依规定另加计利息,又至迟应于本函发文之日起10年内补缴退抚基金,始得并计教师年资。
(二)本函发文之日后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回归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及第14条规定办理。
(二)借调「行政法人」担任相关职务,如系依各该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规章等规定,于离职时已领取由行政法人核给之退离给与(按,属恩给制且全额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者),基于同一年资政府不重复采计及不重复给与,该段年资亦不得补缴退抚基金。至如系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劳工退休金新制(按,属确定提拨制)者,不在此限。
四、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薪额标准:以教师回职复薪时所叙薪额,作为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基准。
五、补缴退抚基金检附之证件:除补缴退抚基金费用申请书外,另应检附服务学校同意借调证件、服务学校回职复薪证明及借调机构服务证明)。
六、补缴期限:
(一)于107年7月1日以后至本函发文之日前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自本函发文之日起算,应于3个月内(以服务学校申请函发文日为准)检附相关证件,经由服务学校函送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会)办理。逾上开期限始申请者,应依规定另加计利息,又至迟应于本函发文之日起10年内补缴退抚基金,始得并计教师年资。
(二)本函发文之日后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回归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及第14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