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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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业经教育部于110年8月18日以台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号令修正发布

  • 2021-08-26
  • 黄 先生
相关修正重点摘要如下:
一、删除育婴留职停薪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之规定;将照顾三足岁以下孙子女纳入得申请留职停薪情事;调整申请依亲留职停薪之条件;另放宽国外医疗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亦得作为认定重大伤病之依据。(修正条文第四条)
二、修正留职停薪教师于寒、暑假复职,有不可预期之紧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请于次学期开学后留职停薪,及其认定有疑义时之处理程序。(修正条文第五条)
三、修正提前复职或延长留职停薪者,应有不可预期之紧急情事,及其认定有疑义时之处理程序。(修正条文第六条)
四、增订兼任行政职务教师、担(兼)任主管职务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因养育子女或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职停薪者,于办理复职时,应予回复免兼或调任前职务。但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或复职日已逾原兼行政或主管职务之聘期者,不在此限;新增担(兼)任主管职务之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 构研究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所遗业务,由现职非主管人员代理时,该现职非主管职务人员之业务,得约聘或约僱人员办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八条)
五、教师、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或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运动教练三类教育人员,其等留职停薪期间所遗职(课)务之处理方式。(修正条文第九条)
六、增订留职停薪教师于寒、暑假复职,又因同一事由申请于次学期开学后留职停薪、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前原因消灭提前复职,或留职停薪期间届满延长留职停薪时,其申请案件处理程序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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