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旨揭业务,本署拟于112学年度商借国立学校或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县(市)政府所属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优秀教师至本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说明如下:
(一) 教师资格:
1、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含偏远、离岛、原住民地区及小型规模学校)之编制内专任教师。
2、应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资,并具有相关教育行政知能、教育专业及实务经脸,具教育行政经验者优先考量。
3、对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务热忱,且认真负责者。
4、须熟悉电脑文书软件之操作,并具公文写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惩戒或行政处罚者。
(二)商借期限:自113年1月30日(依实际报到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服务地点:本署台中办公室(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4号)。
(四)办理业务:高级中等学校入学及教务行政相关业务工作。
(五)其馀事项,依前开作业原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若教师有意愿者,请于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前,将当事人履历表以电子邮件寄至承办人信箱:e-2427@mai1.kl2ea.gov.tw,国教署将个别通知面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