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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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铨叙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号函所称「哺乳期间」之规定

  • 2018-09-27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9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27370号办理。
二、补充 说明铨叙部民国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号函,所称之「哺乳期间」
       ,经参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及相关解释,以子女未满2岁而须亲自哺乳者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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