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铨叙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号函所称「哺乳期间」之规定 2018-09-27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9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27370号办理。 二、补充 说明铨叙部民国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号函,所称之「哺乳期间」 ,经参照劳动基准法规定及相关解释,以子女未满2岁而须亲自哺乳者为原则。 台中市政府公文 铨叙部公文(107年版) 铨叙部公文(1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