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台中市政府109年2月27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413 73号函办理
二、为降低本府公务同仁感染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风险,并避免回 国〈入境、转机)后须「居家检疫」14天,
影响机关学校公务运作稳定,自即日起规定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公 务同仁不得前往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
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明订回国(入境、转机)应实施「居家检疫」 之地区,至疫情趋缓为止。
三、若有特殊重大事由须前往旨揭地区者, 应专案签奉府一层核定后始得前往。
四、另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发布国际旅游疫情建议等级为第一级( 注意)、第二级(警示)之地区,为降低感
染风险,亦请避免前往。
五、检附前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