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8年5月10日府授人给字第1080108172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108年5月9日总处给字第10800333141号函办理。
二、军公教人员兼任非政府机关(构)职务,可否领受车马费或出席费,应视该项给与之性质而定
,如属兼任该机构或团体职务产生之工作对价,即属兼职费性质,并应依兼职费支给表之领
受限制规定,即每月最多领受2个兼职费,总额以新台币(以下同)17,000元及单一兼任职务
兼职费以8,500元为限。
三、检附前开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