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关考试院修正发布「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一案,请查照。 |
说明: | 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9年5月22日总处培字第1090033558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
《公(发)布日期》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考试院(八四)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六三六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试院(八五)考台组壹一字第O四九九六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九月三日考试院(八六)考台组壹一字第O五五八四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壹一字第O五九O五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一~四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试院八七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七九八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三:三等考试应试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及附表四:四等考试应试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并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考试院八八考台组壹一字第O六六三九号令修正发布并修正三等考试兽医科别应考资格及增订文化行政、水产养殖、电力工程、电子工程、资讯等五科别,增订四等考试人事行政、农艺、园艺、水产养殖等四科别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考试院八九考台组壹一字第一O六七五号令增订三等考试社会行政、新闻编译、政风、都市计画行政、农业行政、建筑工程、测量、家政等八科别暨修正兽医科别名称为公职兽医师、增订四等考试文化行政、农业行政、公职兽医佐、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测量制图等六科别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O九OOOO八九八八号令修正发布考试规则暨附表一(增订交通行政、林业、畜牧、都市计画技术等四科别部分)、附表二(增订教育行政、交通技术等二科别部分)、附表三(增订交通行政、林业、畜牧、都市计画技术等四科别部分)、附表四(增订教育行政、交通技术等二科别部分),并增订附表五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一000六二五四号令修正发布考试规则暨附表一(修订三等应考资格表)、附表二(修订四等应考资格表)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一0二0一号令修正发布「特种考试台湾省及福建省基层公务人员考试规则」名称为「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并修正全文及附表名称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七一五四一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五「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五等考试应试科目表」(增订测量制图科别部分)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九二00一0七六二一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条文暨附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102171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第九条条文
中华民国94年07月22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57651号令修正发布附表四、附表五
中华民国95年07月10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50005330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条文暨附表一至附表五
中华民国96年06月25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60004418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条文暨附表一至附表五
中华民国98年08月18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800065971号令修正发布附表二(新增商业行政类科、水土保持工程类科部分)、附表三(修正户政类科部分)、附表四(新增商业行政类科、水土保持工程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99年08月12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900062991号令修正发布第三条、第八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增订客家事务行政、公职建筑师类科及修正技术类科、附注部分)、附表二(增订客家事务行政类科部分)、第五条附表三(增订客家事务行政、公职建筑师类科及修正工业行政、法律政风、财经政风、测量制图、卫生技术、公职语言治疗师类科部分)、附表四(增订客家事务行政类科及修正法律政风、财经政风、卫生技术、测量制图类科部分)、附表五(修正表头栏部分)
中华民国100年08月18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00006972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附表一、附表二、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文化行政、新闻、审计、地政、图书资讯管理、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机械工程、资讯处理类科部分)、附表四(修正社会行政、图书资讯管理、土木工程、景观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1年8月13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100067071号令修正发布第一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农业技术、环境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电信工程、环保技术类科及附注部分)、附表二(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部分)、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法律廉政、财经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五(修正廉政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2年07月01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20005608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户政、畜牧技术、公职兽医师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户政、畜牧技术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3年07月1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300051911号令修正发布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条文及第四条附表一、附表二、第五条附表三(修正景观类科专业科目部分)、附表四(修正表头栏及新闻广播类科专业科目部分)
中华民国104年07月27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400032541号令修正发布部分条文及第五条附表三(修正建筑工程及景观类科部分)、附表四(修正建筑工程及景观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6年03月2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600015091号令修正发布部分条文(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移列至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107年03月09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700012881号令修正发布第五条附表三(修正资讯处理类科部分)
中华民国109年05月11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90000953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
《法规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