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 2019-04-02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28日中市教人字第1080026406号函转 教育部108年3月26日台教人(三)字第1080009667号函办理。 二、重申女性公务人员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并明定历次解释与本次解释 未合部分即日起停止适用。 三、检附相关公文如附件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文 教育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