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后,原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规定,得申请补缴退抚基金费用之时效计算事宜乙案。 2018-11-05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30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98944号函转 教育部107年10月26日台教人(四)字第1070192828A号函办理。 二、新法规定适用时效分述如下: (一)于施行前发生,且其时效已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以前完成者,请求权消灭。 (二)于107年6月30日(含该日)以前尚未完成者,其已进行之时效期间应接续计算,时效期间合计为10年。 三、检附原函影本1份。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文 教育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