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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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后,原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规定,得申请补缴退抚基金费用之时效计算事宜乙案。

  • 2018-11-05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30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98944号函转
       教育部107年10月26日台教人(四)字第1070192828A号函办理。

二、新法规定适用时效分述如下:
(一)于施行前发生,且其时效已于同年6月30日(含该日)以前完成者,请求权消灭。
(二)于107年6月30日(含该日)以前尚未完成者,其已进行之时效期间应接续计算,时效期间合计为10年。

三、检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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