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民国108年2月1日部退三字第1084669753号书函办理。
二、明定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所定「私立学校」及「医疗促进方案或计画之山地、离岛或
其他偏远地区」之范围。
(一)私立学校,系指依私立学校法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设立之国内各级、各类私立学校。
(二)所定山地、离岛或其他偏远地区,应以卫生主管机关「推动医疗促进相关方案或计画之
山地、离岛或其他偏远地区」之范围为准,并由卫生主管机关协助提供并由本部公告之。
三、检附前开书函如附件
山地、离岛或其他偏远地区」之范围为准,并由卫生主管机关协助提供并由本部公告之。
三、检附前开书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