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9年2月15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32118号函转内政部民国109年2月12日
台内移字第1090930737号函办理。
二、修正「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
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将名称修正为「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利
益或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
三、检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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