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2018-12-19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303517号转行政院 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号函办理。 二、修正内容如下: (一)参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将事假日数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删除丧假至少应请半日之规定。 (三)增订聘僱人员年资衔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劳假未能于当年度休毕,得经用人机 关核准得于次一年度使用。 三、检附发布令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乙份。 台中市政府公文 修正条文 修正对照表 修正总说明 发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