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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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 2018-12-19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303517号转行政院
       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号函办理。

二、修正内容如下:
(一)参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将事假日数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删除丧假至少应请半日之规定。
(三)增订聘僱人员年资衔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劳假未能于当年度休毕,得经用人机
       关核准得于次一年度使用。

三、检附发布令影本、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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