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8年12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317525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民国108年12月27日
总处培字第1080051325号函办理。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
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本次修正纳入「使用检核系统相关事项」及「不合格交易」
(一)公务人员使用国民旅游卡刷卡消费日不限于休假日。
(二)应休假天数规定: 公务人员当年具有超过 10 日之休假资格者,至少应休假 10 日, 未达 10 日休假
资格者,应全部休毕;应休而未休假者,不得发给未休假加班费。
(三)照顾初任、再任或复职人员: 公务人员当年无休假资格或休假资格未达 2 日,酌 给 相当 2 日之休
假补助费( 3,200 元) 属自行运用额度。
(四)珠宝银楼业及储值性商品纳入补助范围 ;惟水费、电费、瓦斯费等系以某段连续期间使用情形计费
,仍不得以国民旅游卡刷卡申请休假补助费。
三、检附原函影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