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兹为奖励员工士气及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各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并视个人实际业务表现发给之奖励金或工程奖金等,系属利冲法第4条第2项之财产上利益。爰发给之对象为利冲法第2条之公职人员或第3条第1项之关系人,例如:公职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等,则公职人员于上述案件之建议、签拟、核定等行政流程或参与相关会议,均应自行回避,并以书面通知其服务机关团体,始符合利冲法第6条回避义务之规定。
转知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2条之公职人员,于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关系人之奖励金或工程奖金等案件,应践行本法第6条自行回避规定。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1日中市教政字第1090050122号函转台中市政府政风处109年6月10日中市政四字第1090004440号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