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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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酒后驾车相关行政责任建议处理原则

  • 2015-11-05
  • 郭小姐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4年10月14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40113734号函办理。
二、为维政府形象,落实以身作则,重申各校应于内部公开集会、新进人员训练及其他相关场合广为宣导「酒后不开车」,各级主管并应确实督导所属同仁恪遵相关 法令,并应尽量避免非必要之饮宴应酬,并在饮宴中戒除劝酒习惯,如确有饮酒,应落实以「指定驾驶」或「搭乘出租车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绝酒后开车之行为。 另公务人员如酒后驾车经警察人员取缔,应于事发后1周内主动告知服务机关人事单位,未主动告知者,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诚实之义务规定,予以惩处。
三、公务人员如酒后驾车及酒后驾车肇事,触犯行政秩序罚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该法令处罚外,其行政责任之检讨,请各校本权责查证后,参考旨揭处理原则所订 之惩处基准,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各类专业人员奖惩标准表或各机关职员奖惩规定等所订标准,衡酌事实发生之原因、动机或对政府形 象之影响程度予以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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