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利冲法)为避免不当利益输送,明文限制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补助行为,惟如系机关以「公开公平方式办理之补助」,则例外允许关系人申请,此时关系人须于补助申请文件中一并揭露身分关系,其补助行为方合于利冲法规定。鉴于关系人范围甚广,涵盖由公职人员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共同生活家属担任重要职务之民间团体(诸如体育会、基金会、校友会、同乡会、社区发展协会、宫庙、学会、农渔会、公司行号……等),仍有不少民间团体迄今不知其为利冲法所定之关系人,亦不知同法之补助限制规定,以致其因申请补助未符合利冲法规定要件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