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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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

  • 2020-06-23
  • 黃 先生
一、適用對象:教師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所定借調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包括107年7月1日以後始借調留職停薪者,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調留職停薪,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回職復薪者)。

二、得補繳退撫基金之期間:前述適用對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後之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均得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

三、得補繳退撫基金之規範:
(一)借調「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相關職務,如係依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退離及撫卹原則、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訂定之相關退離給與辦法,或各地方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自治規章等規定,於離職時已領取由公營事業機構核給之退離給與(按,屬恩給制且全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基於同一年資政府不重複採計及不重複給與,該段年資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至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按,屬確定提撥制)者,不在此限。
(二)借調「行政法人」擔任相關職務,如係依各該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等規定,於離職時已領取由行政法人核給之退離給與(按,屬恩給制且全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基於同一年資政府不重複採計及不重複給與,該段年資亦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至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按,屬確定提撥制)者,不在此限。

四、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薪額標準:以教師回職復薪時所敘薪額,作為補繳退撫基金之計算基準。

五、補繳退撫基金檢附之證件:除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外,另應檢附服務學校同意借調證件、服務學校回職復薪證明及借調機構服務證明)。

六、補繳期限:
(一)於107年7月1日以後至本函發文之日前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自本函發文之日起算,應於3個月內(以服務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檢附相關證件,經由服務學校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辦理。逾上開期限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另加計利息,又至遲應於本函發文之日起10年內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教師年資。
(二)本函發文之日後回職復薪之教師,其補繳期限回歸依退撫條例第13條第1項第8款及第1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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