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事宜乙案。 2018-11-05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0月30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98944號函轉 教育部107年10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92828A號函辦理。 二、新法規定適用時效分述如下: (一)於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同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請求權消滅。 (二)於107年6月30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文 教育部公文